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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不予补助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8-17      浏览量:26433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挂号费。

2.陪护费、营养费、膳食费、空调费、取暖费、煎药费、电视(话)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一次性洁具、塑料袋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3.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出诊费、自请外地(外院)专家的手术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医疗废物处理费、各种优质优价等特需服务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6.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和与生活相关的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有偿疫苗、预防接种(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等中省规定纳入的的接种除外)、疾病普查等。

2.各类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非治疗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近视(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治疗雀斑、老年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健康档案费、健康教育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材料类

1.安置和使用义齿、义眼、义肢、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眼科的验光费及镜片检测费,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3.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其他材料费用。

4.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胶囊镜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5.一次性医用材料:导尿管、双腔导尿管、器囊导尿管、大小便器、尿布(尿垫)、尿袋、粪袋、中单、枕套、腹带、腰带、口罩、帽子、引流筒、抗反流引流袋、营养胃管(鼻饲胃管)三升袋、负压引流袋、灌肠器、蒸汽吸入器、氧气管、病员衣裤(烧伤男女式无袖松紧衣裤,长护臂套、连肢手套、短上下肢套)、枸橼酸钠采血管、血疗袋、人工肛门袋、充气床垫、三通管、三通延长管、吸痰管、三腔导尿管、尿套、手术包(一次性)、床垫、医用蛋白胶、溃疡贴、透明贴、麻醉面罩、吸附器、滤过器、留置针、肝素帽、生活用品、一般专项护理;前列腺按摩;各种治疗泵;起博器检测、镇痛治疗、静脉留置针、化疗的配药处方费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手术等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残疾人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旬阳县医院非报销理疗项目有气压治疗、电子生物反馈治疗、超短波、微波、微波、红外线、等速肌力训练、骨伤治疗仪(磁疗)、激光治疗。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五)其他

1. 不孕不育、试管婴儿、变性手术、性功能障碍、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及强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引发的其他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有明确第三者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如流产、引产、上环、扎管等。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急诊、外出务工、就学、经商等特殊规定除外)。

7.治疗期间凡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用,无医嘱的药品费(麻醉术中用药除外)、治疗费、检查费。无用药治疗的单纯检查住院的费用。

8. 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病种住院间隔未达到两周的再次住院费用。

9.出国和出境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10.住院期间超出政策规定核准部分由医院先期告知患者同意后自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承担。

11.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的费用。

12.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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