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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发布时间: 2021-08-17      浏览量:27929

1.支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封顶。

序号

病种

支付比例(%)

限额

(万元)

备注

1

白血病

70

2

限药物检查费用

2

肝硬化(失代偿期)

70

2

限药物检查费用

3

血友病

70

限药物

4

重度精神疾病

60

0.2

限药物

5

再生障碍性贫血

60

0.2

限药物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

0.2

限药物

7

白癜风

60

0.2

限药物

8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

60

0.1

限治疗费检查费药物费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

0.1

限药物

1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60

0.1

限药物

1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0

0.1

限药物

12

肺结核

60

0.1

限治疗费检查费药物费

13

高血压病(中危以上)

60

0.1

限药物

14

糖尿病(并发症)

60

0.1

限药物

15

冠心病

60

0.1

限药物

16

癫痫

60

0.1

限药物

17

肾病综合症

60

0.1

限药物

18

甲状腺功能减退

60

0.1

限药物

19

帕金森病

60

0.1

限药物

20

甲状腺功能亢进

60

0.1

限药物

21

心肌病

60

0.1

限药物

22

大骨节病

60

0.047


23

中重度氟骨症

60

0.063


24

慢性克山病

60

0.15


参保人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慢特病病种支付限额,就高不就低。

2.申报资料。门诊慢特病须本人申请,提供两年内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阳性检查资料及报告单。

3.申报时间。符合门诊慢特病规定的参保人,随时向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申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后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申报。

4.审核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相关专家按规定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日起执行。门诊慢特病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

5、门诊特殊治疗

肾透析按80%比例支付恶性肿瘤放化疗及规范靶向治疗、各类器官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按7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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